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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60号(有关兽药标签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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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6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22号令”),推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公告如下:

一、200331日后出厂的兽药产品,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22号令“的要求。

二、20033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经营企业可销售至2003930日。从2003101日起,不得销售标签和说明书未经审批的兽药产品。

三、20033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使用单位可使用至产品有效期满;未标明有效期的,可使用至2004229日。

四、在“22号令”实施后,标签和说明书已经过审批的兽药产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的,应及时报告我部,由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一步修订,不得据此对企业进行处罚。

五、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兽药标签和说明

书审批公告,并按照我部统一要求,不断完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六、我部于20021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3号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来源( 0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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