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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65号(部分国家及地区禁用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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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65

 

为进一步做好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强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确保出口禽肉质量卫生安全,是提高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出口肉禽饲养环节的兽药使用管理工作。

二、出口肉禽养殖场(户)使用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应首选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生产的产品,严格遵守国家兽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2号令)规定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002年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产品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不得使用进口国明令禁用的兽药(见附件),肉禽产品中不得检出禁用药物。对进口国允许使用的兽药,应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出口肉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不得超出进口国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三、出口肉禽养殖场(户)必须实施兽医处方制度和用药记录制度,设置专职兽医人员,并根据兽医处方正确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做好用药记录。

四、对非法使用禁止使用的兽药和未经批准的兽药、不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等违法行为,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兽傲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出口肉禽养殖用药的规定依此为准。

 

附件: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OO三年四月十日

           来源( 0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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