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牧[2001]86号
关于核发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省级兽药监察所基本工作条件(试行)》、《兽药监察所工作细则(试行)》(农牧发[1994]16号)的规定,我部委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开展了2001年度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工作。经考核,天津、吉林、安徽、福建、黑龙江、云南、新疆、宁夏、海南、浙江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符合规定条件,通过资格认证,现核发《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证书》。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