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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办事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工作信息,编制《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办事公开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主动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我所主动公开信息如下:
    机构职能:我所职能、所领导简介、各部门职能。
    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开招聘。
    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工作文件。
    公告通告:通知、公告、兽药产品审批、生产企业审批、监督检验、残留监控、兽药标准、省所验收、GMP验收、其他审批项目
    规划计划:发展规划。
    综合管理:招标采购、重大项目、教育培训等。
    基础数据:兽药产品数据库、兽药企业数据库、兽药器械数据库、兽药抽检数据库、质量标准数据库、兽药溯源数据库
    最新动态:领导活动、领导讲话、新闻发布、工作动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以上信息向社会免费公开,具体可参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办事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我所办事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我所网站(www.ivdc.gov.cn)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目录编制原则
    本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类别、主要内容和公开时间。公开目录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化原则。目录涵盖我所各处室制定或保存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信息内容分为8大类。
    (二)数字化原则。在我所政府网站建立“办事公开”专栏。对主动公开内容,实现网上即时查询;对申请公开内容,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依申请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我所自2008年12月0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
    办公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
    办公时间: 8: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62103503
    传    真: 010-62150639
    电子信箱: bsgk@ivdc.gov.cn
    通信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
    邮政编码: 100081
    (二)申请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之一向我所提交办事公开申请:
    1.申请人在受理机构办公地点现场填写《办事公开申请表》(下载)
    2.从本所政府网站下载《办事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受理机构或通过电子邮件将填写后的《办事公开申请表》发送至bsgk@ivdc.gov.cn 。
    3.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办事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办事公开申请”的字样。
    4.我所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办事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的处理
    我所受理机构在收到《办事公开申请表》后,进行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补充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所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我所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3.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依法不属于我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收费
    依申请提供信息,我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所未尽办事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办事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所在办事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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