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业 部 文 件
农牧发[1999]17号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
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加强兽药残留管理工作,保证畜产品卫生质量,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实施。农牧发(1997)7号文发布的原《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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