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4925-94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 and housing facilities for laboratory animals
1994-01-11发布 1994-10-01实施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的技术要求、建筑设施、设施分类、设施
区域的设置、垫料、饮水和笼具的要求及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动物的饲育、实验、生产的环境设施。
二、引用标准
GBJ 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及验收规范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J 23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J 68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GBJ 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建筑设施
1、选址
按GBJ 68中规定要求。
2、 建筑要求
2.1动物饲育室建筑应符合GBJ 68—84及GBJ 73—84中规定,内墙表
面应光滑平整,阴阳角均为圆弧型,易于清洗、消毒。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
耐腐蚀、无反光、耐冲击的材料。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天花板应耐
水、耐腐蚀,饲育室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走廊应有足够宽度,门宽不应小于1。
送风应符合所饲养动物级别的洁净度要求。排风应符合排气要求。
2.2 动物饲育室的用电装置按GBJ 73—84的规定,并应备有应急电源。
四、设施分类及技术要求
1、开放系统:适用于饲育普通级实验动物。
2、亚屏障系统:适用于饲育清洁能实验动物。
3、屏障系统:适用于饲育无特定病原体(SPF)能实验动物。
4、隔离系统:适用于饲育SPF级及无菌(GF)级实验动物。
5、技术要求
实验动物环境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
GB/T 14925—94
|
项 目 |
指 标 |
|
|
开放系统 |
亚屏障系统 |
屏障系统 |
隔离系统 |
|
温度,℃ |
18~29 |
18~29 |
18~29 |
18~29 |
|
日温差,℃ £ |
|
3 |
3 |
3 |
|
相对湿度,% |
40~70 |
40~70 |
40~70 |
40~70 |
|
换气量,次h |
|
10~20 |
10~20 |
10~20 |
|
气流速度,m/s £ |
|
0.18 |
0.18 |
0.18 |
|
梯度压差,Pa |
|
20~50 |
20~50 |
20~50 |
|
空气洁净度,级 |
|
100000 |
100000 |
100 |
|
落下菌数,个/皿时 £ |
|
12.2 |
2.45 |
0.49 |
|
氨浓度,mg/ £ |
14 |
14 |
14 |
14 |
|
噪声,dB £ |
60 |
60 |
60 |
60 |
|
工作照度,Ix |
150~300 |
150~300 |
150~300 |
150~300 |
|
昼夜明暗交替时间,h |
12/12或10/14 |
12/12或10/14 |
12/12或10/14 |
12/12或10/14 |
五、设施区域的设置
1、 前区的设置:隔离检疫室、办公室、维修室、库房、饲料室、一般走廊。
2、 饲育区的设置:缓冲间、育种室、扩大群饲育室、生产群饲育室、待发
室、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
3、 后勤区的设置:洗刷消毒间、废弃物品存放处理间、密闭式实验动物尸
体存放间、机械设备室。
4、 屏障和亚屏障系统符合单向流程要求,在压力变化相交接处应有缓冲设
置。
5、 动物实验区的设施应与所用动物的微生物学级别相一致,并应与饲养繁
殖系统分开设置。
6、 有关放射性实验,应参照现行的《放射保护规定》执行。
带传染性的动物实验,应在负压条件下或在有严格防护的设备内进行,有防
止有害物泄漏出实验区的严密措施。
六、废物处理
废弃物均应作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动
物尸体应焚烧,但不得污染环境。
七、测定方法
1、温度的测定
按GBJ 243中规定进行。
2、 相对湿度的测定
按GBJ 243中规定进行。
3、 换气次的测定
3.1 换气次数的计算
N=L/V
式中:N—换气次数,次/h;
L—送风量,/h;
V—室内净体积,。
送风量的测定
按GBJ 243中规定进行。
4、气流速度的测定
按GBJ 243中规定进行。
5、梯度压差的测定
按GBJ 73中规定进行。
6、洁净度的测定
按GBJ 73中规定进行。
7、落下菌数的测定
在不饲养实验动物的状态下每5~10放置1个直径9cm的培养皿(血琼脂培养
基)敝开30min后,置37℃温箱培养48小时后计算菌落数。
8、噪声的测定
按GB 3096中规定进行。
9、照度的测定
按GBJ 232中规定进行。
10、氨浓度的测定
按GB 3095中规定进行。
八、垫料、笼具、饮水要求
1、垫料
应选用具有良好的吸湿性,尘埃少,无异味,无毒性,无油脂的材料,并须
经灭虫,消毒灭菌后使用。
2、笼具
应选用无毒、耐腐蚀、耐高温、易清洗、消毒、灭菌的耐用材料制成的笼具。
3、饮水
普通级实验动物应饮用城市生活饮用水,清洁级实验动物、无特定病原体级实
验动物、无菌实验动物应饮用灭菌水。
本标准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实验动物中心、上海实验动物研究中心、上海市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卫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等共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幼明、张帆、邢正弘、王长江、陈鸿书、陈天培、萧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