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地方新闻 兽医公报 兽药监察 资质验收 兽医器械 国际合作
兽 医 局 中 监 所 办事公开 会议培训 兽药产品 兽药杂志 菌种保藏 标准物质 邮    箱 办事指南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兽药信息网->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农业部联合公告 第115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多哥输入禽类及其产品)
   
日期:2008-12-01 作者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2008年第115号

  

    2008年9月18日,多哥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9月9日其境内发生H5N1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多哥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多哥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8年9月9日(含9月9日)后启运的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8年9月9日前启运的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来自多哥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http://www.agri.gov.cn/blgg/t20081120_1175718.htm

 

打印】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 农业部联合公告 第116号(允许从泰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
禽流感疫苗定点生产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在郑州召开
 

地方站北京| 天津| 河北|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本站总浏览量:
    主办单位:农业部兽医局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地址:中国北京 中关村南大街8号
邮编:100081
    中监所查号:010-62158844
网站电话:010-62103605;010-62103606
    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网站维护制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信息处
    网站注册标号:010102001080900288
联系我们: webmaster@ivdc.gov.cn
网站ICP备案号:京ICP备05046798号

公安备案号11010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