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牧[2003]21号
关于下达2003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维护兽药市场秩序,根据兽药管理法规的规定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总体部署、200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计划,现下达2003年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我部将2003年度7080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下达给北京市兽药监察所等32家法定兽药检验单位,并确定兽药质量监督重点监控品种(见附件2)。
二、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计划的实施和督查工作,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结合本地兽药质量情况制定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其抽检数量不应低于本计划。
三、为全面、真实地掌握当前兽药质量状况,针对近几年流通环节兽药质量普遍低于生产环节的现象,各地在组织抽检活动时要将经营、使用环节作为重点,其数量不得低于抽检数量的60%。针对渔药、蜂药存在的产品质量低下问题,对渔药、蜂药的抽检批次不得低于总抽检批次的5%。
四、 所抽产品为省外生产并执行省外兽药地方标准时,抽检单位可
向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索取兽药质量标准的信息,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索取标准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的,抽检单位可按无标准产品进行处理。
五、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
作和后续处理工作。一是将我部发布的上两期兽药抽检通报中不合格产品累计为5批次以上的企业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对辖区内的企业要到厂抽检;二是对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组织跟踪抽检活动,对辖区内生产的产品要到厂抽检;三是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企业必须依法查处,对外地兽药生产企业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由后者依法进行处理。
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且未发生过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可不列为抽检对象。
六、 各任务承担单位须于每个季度末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我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上报本计划与辖区内的抽检结果(渔药、蜂药需特别标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须于每个季度末后的第20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汇总表和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七、 对未落实本计划规定要求、未下达辖区内抽检计划、未按时上
报抽检结果的省份,我部将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兽药监督抽检工作经费。
八、 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抽检工作与打击制
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结合进行,对已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惩治,尽快净化兽药市场环境。
九、 为建立并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充
分发挥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成效,请各地将抽检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和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2003年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承担抽检任务的单位名称 抽检批数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220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220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220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220
山西省兽药监察所 220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220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 220
吉林省兽药监察所 220
黑龙江省兽药监察所 220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 220
安徽省兽药监察所 220
福建省兽药监察所 220
浙江省兽药监察所 220
江西省兽药监察所 220
山东省兽药监察所 220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220
湖北省兽药监察所 220
湖南省兽药监察所 220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 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220
海南省兽药监察所 220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300
贵州省兽药监察所 220
云南省兽药监察所 220
重庆市兽药监察所 220
陕西省兽药监察所 220
甘肃省兽药监察所 22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2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320
青海省兽药监察所 22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监察所 20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100
附件2:
2003年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重点监控品种
1、 地克珠利原料及制剂
2、 恩诺沙星、盐酸沙拉沙星原料及制剂
3、 注射用青霉素钾、钠
4、 注射用硫酸链霉素
5、 安乃近注射液
6、 安痛定注射液
7、 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8、 磺胺嘧啶钠注射液
9、 盐酸左旋咪唑注射液
10、 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
11、 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
12、 硫酸小蘖碱注射液
13、 盐酸左旋咪唑片
14、 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注射液
15、 安乃近片
16、 土霉素片
17、 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
18、 硫酸新霉素预混剂
19、 注射用阿莫西林及阿莫西林可溶性粉
20、 芬苯哒唑粉
21、 马杜霉素预混剂
22、 中药制剂(品种不限,但必须具有法定兽药标准)
23、 渔药(品种不限,但必须具有法定兽药标准)
24、 蜂药(品种不限,但必须具有法定兽药标准)
25、 兽用生物制品(注: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确定抽检品种及承担抽检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