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药信息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兽医局 主办
 
中国兽药信息网--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兽药信息网->政策法规->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放大字体 增加行距 缩小字体 减小行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05-12-31)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下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相关内容
  •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05-12-31
  •  

     

     

     

    邮编:100081 地址:中国北京 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监所查号:010-62158844 网站电话:010-62103605;010-62103606

    网站ICP备案号:京ICP备05046798号

    网站注册标号:010102001080900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版权所有

    网络实名:中国兽药

     

    ©200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法律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公安备案号1101081108 京ICP备05046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