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药信息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兽医局 主办
 
中国兽药信息网 -> 最新新闻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ivdc.gov.cn 07-04-18 新闻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推荐】【 】【打印】【关闭

  本网讯  记者从农业部新闻办公室获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政府组织生产、采购和分发,对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对兽用生物制品分类管理、监督职责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关系到动物疫病防控,关系到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经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发布新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总结了当前兽药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成功做法,为强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出台一系列新规定和新管理措施。一是实行兽用生物制品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区别对待、从严管理要求,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生物制品,设置了不同监管条件,重点强化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监管。二是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政府组织生产、采购和分发。办法规定,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和公布,并由农业部指定企业生产,政府统一采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同时,要求分发机构建立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三是对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原《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动物防疫机构是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主体。新发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可以将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同时,办法对经销商经营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经销商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所代理的产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产品;只能将代理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职责。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应依法做出处理或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推荐】【 】【打印】【关闭
上一条新闻: 农业部关于发布200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下一条新闻: 农业部令 第3号(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相关新闻
  • 兽用生物制品检验技术培训班在北京召开07-10-22
  • 关于举办兽用生物制品检验技术培训班的通知01-10-10
  • 农业部令 第3号(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07-04-12
  • 关于举办兽用生物制品检验技术培训班的通知07-04-09
  • 2007年第四次兽用生物制品评审会圆满结束07-04-06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07-01-26
  • 关于开展2006年度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统计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相关情况调查的通知06-12-14
  • 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06-12-05
  • 关于《兽用生物制品试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订通知06-08-28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图书资料管理办法》06-08-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683号(关于兽用生物制品试验研究技术等指导原则)06-07-31
  • 辽宁省召开维护全省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06-07-24
  • 关于举办“兽用生物制品检验技术培训班”的通知06-05-08
  • 关于开展2005年度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车间)调查和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统计的通知06-02-1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06-02-07
  • 站内内容搜索

    中国兽药数据库


    用户名:

    密  码:

      

    免费会员登陆  转 正

     

     

    [视频]农业部 猪蓝耳病疫情扩散趋势初步遏制

    8月猪肉价格涨势开始趋缓

    新型蓝耳病疫苗可放心使用

    [视频]农业部门出台举措力促生猪生产发展

    专家怀疑猪蓝耳病是涨价祸首 各界看法不一

    国务院三部门召开部分省市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座谈...

    新一轮生猪涨价暴露未来“猪市”远虑近忧

    农业部要求加强洪涝灾害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商务部部长助理:政府有能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长江流域猪蓝耳病疫情严重 农业部再发紧急通知

    农业部再次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正确把握疫情形势 全...

    25个省份先后发生猪蓝耳病 农业部再发紧急通知

    猪蓝耳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 并有跨区域传播风险

    我国发现不受病毒变异影响禽流感抗体

    蓝耳病疫苗防伪标签样本
    更多内容...
     


    邮编:100081 地址:中国北京 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监所查号:010-62158844 网站电话:010-62103605;010-62103606

    网站ICP备案号:京ICP备05046798号

    网站注册标号:010102001080900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版权所有

    网络实名:中国兽药

     

    ©200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法律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公安备案号1101081108 京ICP备05046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