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药信息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兽医局 主办
 
中国兽药信息网 -> 医药参考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ivdc.gov.cn 03-02-22 新闻来源:
推荐】【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当前,部分地区的医药、卫生部门来函请示或反映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的有关问题。对此,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药品招商经营是指一方提供经营场所和以提供开票、纳税服务等为手段吸引另一方借托管、托销、联合经营等为名参加药品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一方提供经营场所和提供发票、纳税服务,然后,收取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另一方则以托管、联合经营等名义从事自主的药品购销、仓储等独立的药品经营活动,处于分散经营状态。其实质是一方以变相转让经营权的形式出租、转让合法的经营证照并提供保护,另一方则借用他方提供的保护,规避国家监管,从事异地无证经营。   

  二、 禁止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法进行审批,要对申请从事药品经营的特定的经营企业的经营条件、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国家批准开办该药品经营企业的目的是通过该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来保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的需要和安全有效。

  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逃避了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及其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使国家对特定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查、审批丧失了法律实效。另外,也违背了国家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目的。因此,举办药品招商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活动。   

  三、 禁止非药品经营企业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名义从事药品招商经营活动。非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招商经营活动,不仅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企业审批和审查的有关规定,而且,为异地无证经营提供了保护,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破坏了国家对药品经营的监管,属于违法经营活动。   

  四、各地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决制止药品招商经营活动。对证、照齐全参加药品招商经营活动的,按异地无证经营依法查处;工业企业自销本企业产品的要限期撤离,如自销范围超出本企业产品的范围,按无证经营依法查处;对无证、照参加药品招商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违法举办药品招商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法给予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文号:国药管市[1998]124号


推荐】【 】【打印】【关闭
上一条新闻: 关于印发《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新闻: 中国首部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颁布
相关新闻

站内内容搜索

中国兽药数据库


用户名:

密  码:

  

免费会员登陆  转 正

 

 

[视频]农业部 猪蓝耳病疫情扩散趋势初步遏制

8月猪肉价格涨势开始趋缓

新型蓝耳病疫苗可放心使用

[视频]农业部门出台举措力促生猪生产发展

专家怀疑猪蓝耳病是涨价祸首 各界看法不一

国务院三部门召开部分省市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座谈...

新一轮生猪涨价暴露未来“猪市”远虑近忧

农业部要求加强洪涝灾害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商务部部长助理:政府有能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长江流域猪蓝耳病疫情严重 农业部再发紧急通知

农业部再次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正确把握疫情形势 全...

25个省份先后发生猪蓝耳病 农业部再发紧急通知

猪蓝耳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 并有跨区域传播风险

我国发现不受病毒变异影响禽流感抗体

蓝耳病疫苗防伪标签样本
更多内容...
 


邮编:100081 地址:中国北京 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监所查号:010-62158844 网站电话:010-62103605;010-62103606

网站ICP备案号:京ICP备05046798号

网站注册标号:010102001080900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版权所有

网络实名:中国兽药

 

©200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法律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公安备案号1101081108 京ICP备05046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