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药信息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兽医局 主办
 
中国兽药信息网 -> 医药参考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http://www.ivdc.gov.cn 06-03-16 新闻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推荐】【 】【打印】【关闭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现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四、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六、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附件: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
  (二)表示治疗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
  (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
  (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
  (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
  (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


推荐】【 】【打印】【关闭
上一条新闻: 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新闻: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相关新闻

站内内容搜索

中国兽药数据库


用户名:

密  码:

  

免费会员登陆  转 正

 

 

[视频]农业部 猪蓝耳病疫情扩散趋势初步遏制

8月猪肉价格涨势开始趋缓

新型蓝耳病疫苗可放心使用

[视频]农业部门出台举措力促生猪生产发展

专家怀疑猪蓝耳病是涨价祸首 各界看法不一

国务院三部门召开部分省市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座谈...

新一轮生猪涨价暴露未来“猪市”远虑近忧

农业部要求加强洪涝灾害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商务部部长助理:政府有能力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长江流域猪蓝耳病疫情严重 农业部再发紧急通知

农业部再次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正确把握疫情形势 全...

25个省份先后发生猪蓝耳病 农业部再发紧急通知

猪蓝耳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 并有跨区域传播风险

我国发现不受病毒变异影响禽流感抗体

蓝耳病疫苗防伪标签样本
更多内容...
 


邮编:100081 地址:中国北京 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监所查号:010-62158844 网站电话:010-62103605;010-62103606

网站ICP备案号:京ICP备05046798号

网站注册标号:010102001080900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版权所有

网络实名:中国兽药

 

©200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法律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公安备案号1101081108 京ICP备05046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