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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中药复方制剂《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发布


http://www.ivdc.gov.cn 08-01-09 新闻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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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中药复方制剂《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发布

    2008-01-08 10:45:56 来源: 中国网 

    中国网1月8日报道 2008年1月8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司长张伟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了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有关情况。

张伟在会上首先指出,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制定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今天正式颁布实施。《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是与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关于中药注册管理的要求。

接着,张伟简单介绍了《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有关情况。

关于起草背景2007年7月10日我局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确立了科学监管理念统领药品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药品注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办法中对中药的具体规定尚没有完全明确,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具体条款的内涵和技术要求。

回顾1985年《新药审批办法》发布以来中药注册管理的历程,可以看到中药注册管理逐步规范和严格,中药产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得到加强,但同时也逐渐显现一些问题,一是中医药的优势与特色还没有完全发挥和继承,二是对中药新药研制的引导力度不足,三是对药材来源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重视不够等。

中药的特点在于有中医药理论指导及长期临床应用经验,临床优势与特色较突出。由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面对所有药品的,难以充分体现中药注册管理的特殊性。中医药界也一直呼吁,希望制定一个体现中医药特色的规定。

为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注重继承,鼓励创新,促进发展,我局在2007年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同时,就着手《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起草工作。

为做好《补充规定》的起草工作,我局由药品注册司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认真梳理相关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组织召开20多次会议,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并将初稿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起草工作也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参与起草。

可以说此次《补充规定》的制定过程是对中药注册管理的充分研讨、达成共识的过程,《补充规定》里面凝聚了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和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成果与智慧。在这里,我谨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所有关心《补充规定》制定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社会各界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关于主要内容本补充规定共22条,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中药注册宏观管理的总体要求针对中医药特点,进一步明确了中药注册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中药的研制必须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强调临床实践基础,突出中医药特色。在中药质量方面,强调药材基原、产地、关键工艺参数等的重要性,为今后监管要求的提高奠定基础。同时,注重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等。

(二)继承传统,突出中医药特色中药复方是中医药的特色之一,体现了中医辨证施治的治疗优势,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预防治疗疾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补充规定》着重对中药复方制剂的分类进行了细化,科学合理地调整了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是增加了“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分类。符合这类要求的复方,是经过长期临床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古代经典名方,不再要求进行化学药品采用的以动物试验证明药效的评价模式,也不再要求进行临床研究。但是在说明书上要注明处方和其功能主治等的具体来源。为严格限定入选范围,此类复方由国家中医药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具体要求进行遴选和发布。

二是增加了“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的分类。改善中医证候是中医临床的优势与特点之一。对中医证候的研究一直是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研究的关键点。此类复方强调由专家对其组方合理性和临床应用基础等进行审查。由于中医药界对证候的动物模型存在争议,所以药效学评价上可不采用尚不成熟的证候动物模型,而是把评价的重点放在临床验证,在临床试验上提高要求。对此类复方的功能主治范围严格加以限定,只能以中医术语表述对证候的疗效,不能擅自增加对西医疾病的作用描述。

由于中药基础研究较为薄弱,虽然对上述两类有临床应用基础的中药减免了动物药效试验,但是在安全性上严格把关,都要求必须进行临床前的安全性研究,确保用药安全。

(三)在中药研发过程中,进一步鼓励创新创新是中药发展的动力。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用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中药,用于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中药可以实行特殊审批。除此之外,为鼓励中药新药在新适应症领域的研发,本《补充规定》还将“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增加内涵,解释为“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申请人可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鼓励中药在疑难杂症和新出现疾病方面发挥作用。

此外,通过提高中药改剂型和仿制品种科学合理性的要求,引导和鼓励企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的新药研发,提高二次开发的标准和要求,促进中药新药研制的发展。

(四)注重中药来源、生产过程和指标控制,保证质量均一稳定近年来,中药质量标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新技术、新仪器的推广应用,丰富了中药质量的控制手段,中药质量标准不断提高。但是中成药的原料是中药材,在中成药生产中,用于投料的中药材基原和产地不固定、生产工艺参数过于笼统,造成不同厂家同一品种、甚至同一厂家不同批次之间质量波动较大。

《补充规定》首次提出了明确药材来源、关键工艺技术参数的要求,并纳入到保证中药质量的控制环节中,结合现有的指标检测,逐步实现“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指标控制”三者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

其中,要求新的中药注册申请要明确药材基原、产地。对于改剂型和仿制药的注册申请,强调要与原剂型、被仿品药材基原的一致性。

(五)科学合理制定改剂型的技术要求,提高研制水平中药简单改剂型品种属于低水平重复,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扰乱了中药市场秩序,还造成一些产权纠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新药的概念,对改剂型申请提高了要求,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改剂型的科学合理性,并应体现临床应用优势。为贯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防止改剂型的盲目性,提高研发水平,《补充规定》根据中药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了对改剂型申请的要求,强调必须通过临床试验来证明改剂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取消了原来简单改剂型的情形。(第十条)

(六)仿制药需保证与被仿品种的一致性对仿制药的核心要求是与被仿品种保持一致性。由于中药的作用物质基础复杂、作用机理和作用靶点不明确,对质量的影响因素较多,因此,中药仿制药不能单靠简单的质量检测指标来判断与被仿品种是否一致性。本《补充规定》中把对仿制药的管理理念从“仿标准”转变为“仿品种”,要求与被仿品种在处方组成、药材基原、生产工艺过程及工艺参数等方面保持一致性,否则不能仿制。或者通过临床试验来保证与被仿制品种质量的一致性。(第十一条)

《补充规定》强调中药改剂型的优势性和仿制药的一致性,既保护了原剂型和被仿品种研发企业的权益,又能引导和督促企业走自主创新的路,从而规范和扶持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范审批、鼓励创新”精神的具体落实。

(七)强调临床研究的重要性,促进临床研究水平提高临床研究是评价药效的最重要环节。本《补充规定》强化了对临床评价研究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对照药的选择原则。二是合理调整了一些申报事项,如可分阶段申报临床试验,可以补充申请方式适时调整临床用药制剂工艺和规格等。三是临床试验所用样品要求是生产规模的样品,从而保证批准后生产的产品与临床研究所用样品的一致性,确保疗效的可靠性和重现性。

(八)扶持民族药的发展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突出民族药特点、鼓励民族药的发展,落实十七大关于“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精神,本《补充规定》专门制定了相关条款,写入了“扶持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内容,对藏药、维药、蒙药等民族药的注册审批作出了规定。要求民族药的研制应符合民族医药理论,民族药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民族药专业人员、生产条件和能力。对民族药的审评也要由相关的民族药方面的专家进行。

张伟最后说,《补充规定》中还有许多新的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在有关媒体上对《补充规定》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我们相信随着《补充规定》的出台和逐步贯彻落实,将为规范中药新药的研发和生产秩序,进一步保证中药产品质量,扶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据悉,为贯彻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出台一些配套的规定,除了今天发布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外,还有《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核查要点》《药品特殊审批办法》等也正在抓紧制定,不久将陆续颁布实施。 (本文来源:中国网 作者:吴静)  

http://news.163.com/08/0108/10/41M90N9B0001124J.html

200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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